“地膜回收再利用的參與者有生產者、銷售者、使用者、政府部門,如何協調四者之間的關系,建立地膜應用、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的機制較關鍵?!睂τ?/span>內蒙古地膜使用者來說,在享有使用地膜權利的同時,也應當履行回收地膜的義務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,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用薄膜的個人,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。如何讓地膜回收循環利用鏈條良性運轉起來,誰來支付地膜回收再利用的成本?只靠地膜回收企業一己之力是不行的。如何平衡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,是地方政府需要不斷思考與探索的問題。
為發揮政府主要作用,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。2016年實施的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(簡稱“土十條”)指出,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,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。研究制定扶持廢棄農膜綜合利用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。
2019年,農業農村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、生態環境部等部門聯合印發《關于加快推進農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見》中指出,堅持政府引導、部門聯動、公眾參與、多方回收,因地制宜建立政府扶持、市場主要的地膜回收利用體系。
事實上,云南省曲靖市在2014年便已開始建立廢舊地膜回收再利用體系。云南省曲靖市煙草專賣局(公司)聯合當地生態環境、農業農村等部門,在整個煙區開展煙地膜回收治理。建立了農戶+煙草公司+企業的回收網絡,以煙草公司下設煙站及煙農合作社為基礎,建立廢舊殘膜回收網點,實現地膜使用、廢舊地膜回收與烤煙種植共同聯動機制。
即將在9月1日實施的《農用薄膜管理辦法》中提到,支持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用地、用電、用水、信貸、稅收等優惠政策,扶持從事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。
廢舊地膜是農業的產業垃圾,而不是能夠完全可自我循環的資源。政府有關部門負有對地膜生產、銷售、回收處理監管和問責權力,同時,有關部門還應對回收地膜處理承擔一定的義務,適當投入一定比例的資金,補貼農民和回收企業,形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我維持運行的系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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